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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一中院推行案件当庭宣判 涉4000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

2017年4月18日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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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法制日报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件标的涉4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庭宣判。这是海南省一中院大力推行案件当庭宣判以来又一重大突破,预示着海南省一中院当庭宣判案件类型已完成了由简单到复杂、案件标的额从小额到大额转变。

  据了解,2011年5月20日,中建某局与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某局承包施工涉案工程。中建某局依约于2011年7月7日进场施工,2013年5月31日该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

  施工期间,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一直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截至2014年1月24日,被告共向中建某局支付工程款共计106824300元。2013年8月3日,中建某局向被告提交了单方初步结算书,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工程结算结果。

  2015年5月2日,中建某局就被告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收到中建某局的诉状后,于2015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后中建某局、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均撤回起诉。

  2016年7月,中建某局将涉案工程项目对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海南某工程公司,同时向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对此转让表示同意,并于2016年7月19日签署了《签收回执》。

  但是,被告依旧没有向原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于是,海南某工程公司起诉至海南省一中院,要求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工程尾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涉案工程可确定造价鉴定金额为1.35亿余元,另有已进行施工但价格无法确定的工程款为152万余元。但截至2014年1月24日,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仅向第三人中建某局支付工程款共计1.06亿余元。

  经过两次开庭,海南省一中院合议庭成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原告、被告的意见,准确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对第一次庭审中,当事人当庭提出的鉴定申请积极回应。在第二次开庭时,鉴于本案已因当事人申请鉴定持续时间较长,为避免被告故意拖延欠付的巨额工程款导致原告损失扩大的情况发生,合议庭经过评议后果断决定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375.1万元及违约金、返还安装工程质保金87万余元及利息、返还土建及其他工程质保金509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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